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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般意義上說,構成法的基本原則的條件和標準是:1.被確認的法律原則,必須真實、全面、集中地反映具有特殊規定性和同類性的某一類型的社會經濟關系對法律的調整和規范的要求。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客觀方面的要求。2.確認的法律原則,必須能夠科學地抽象和概括出以某一類型的社會經濟關系為存在條件的某一獨立法律部門,或者某一類內容、性質和價值取向相近似的法律規范(通常構成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子部門)的基本精神和共同本質。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主觀方面的要件。3.確認的法律原則,必須為某一獨立的法律部門或子部門所明確肯定或者認可。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立法方面的要件。上述三要件缺一不可。要使金融法原則對金融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起到應有的指導作用,也必須依上述要件和標準抽象、概括出金融法原則。
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指在一定金融法律體系中作為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準則是貫穿一國金融法律體系始終的主線和綱領。它通過對若干重大基本問題的定性和定位,對國家金融法制建設起基礎性的導向作用。它體現了金融法律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金融法律的靈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對金融活動具有根本性的指導意義和統帥作用。就金融立法而言,只有立足科學的基本原則,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質量,確保金融法律制度內部協調統一,在我國加入WTO,金融法制不斷變革完善的今天,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對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就金融法的實施而言,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構成了正確理解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南,及補充金融法律規則漏洞的基礎。我國處于金融體制轉軌的重要歷史時期,金融法制日趨健全,我認為金融法應包括下列基本原則:
一、在穩定幣值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發展的原則
在一國經濟體系中,金融居于關鍵地位。金融促進經濟的發展,也受到客觀經濟規律的制約。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必須保持貨幣價值的穩定。經濟的發展是指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協調的發展,而非單純指經濟的增長速度。一味追求經濟的高增長而非經濟地增發貨幣,固然可能在短期內刺激投資和生產,增加就業,但充其量不過是表面的虛假的、暫時的和病態的經濟繁榮。在這一點上,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不乏深刻的教訓。不少西方發達國家曾奉行凱恩斯主義以低通貨膨脹刺激有效需求的經濟政策,最終誤入“滯脹”的泥淖和怪圈;很多拉美國家犧牲物價穩定,以圖經濟的超快攀升,卻欲速不達,反使經濟良性發展的機制遭到破壞。相反,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重視貨幣穩定,倒更快地實現了高增長率。貨幣的穩定,無疑是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協調發展的必要條件。
貨幣的穩定,必須由制度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可以認為,把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作為金融法的目標,是國際、國內宏觀經濟管理經驗教訓的總結。在亞洲金融危機中,在東南亞和部分東亞國家及地區的貨幣紛紛貶值的情況下,作為亞洲大國的政府,中國政府對此做出了對本國、對整個亞洲經濟發展負責任的決策:人民幣不貶值。從根本上來說,人民幣不貶值對中國國民經濟發展有著重大意義。我國現行金融立法特別是中央銀行立法,以經濟建設中曾經出現的失誤為鑒,吸取外國成功的立法經驗,全面、充分地貫徹了穩定貨幣的立法精神。誠然,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通行的中央銀行相對獨立于政府的法律地位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國人民銀行獨立地執行保持人民幣幣值穩定的貨幣政策。但近年來的發展可以看出,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在不斷提高,當然這也有待于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二、維護金融業穩健的原則
金融業是從事貨幣資金的特種行業,是時刻面臨多種類型風險威脅的高風險行業。這些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風險(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風險的存在,嚴重影響著金融業的安全運營,并有可能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和國家安定,必須加以防范和化解。因此,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維護金融業的穩健,杜絕金融危機,是各國金融立法刻意追求的核心目標,也是當前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中心議題。對于金融穩健的超常重視,其根據有以下三種不同的理論:(1)金融脆弱性理論。金融業是高風險產業,比之普通工商企業,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要多得多也大得多,而它們的自有資本,相對于龐大的資產負債規模,卻數量甚微,在風險緩沖和虧損吸收上,作用十分有限。由于競爭的加劇、投機的升溫和市場的波動,金融業的脆弱性更顯突出。(2)系統性風險理論。貨幣信用經濟的高度發展,在強化金融體系內外部聯系的同時,也使金融危機具有了超強的傳染能力,加大了局部金融危機誘發大面積金融風潮的可能,此即所謂系統性風險。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程度的提高,爆發系統性風險的范圍,已突破國界,擴大至全球。(3)社會成本理論。金融業作為貨幣資金運動的主渠道和重要組織者,與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有著既深且廣的聯系。單個金融機構的失敗,所致損害不只限于自身,與之往來的客戶和同業,會不同程度地因此承受直接的經濟損失;同一類型、同一區域乃至全國的金融機構可能因此受到牽連,遭致無形的信譽傷害;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亦會受到或大或小的沖擊。而對于瀕危金融機構的挽救,往往代價沉重,并且不一定奏效。所以,金融機構喪失穩健,不單會產生相應的個別成本,而且必然產生巨大的社會成本。
實現金融業的穩健,一要完善市場機制,強化市場約束;二要健全金融法制,嚴格金融監管。改革開放多年來,我國金融業在取得長足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資產質量大面積下降,違法違規經營屢禁不止,金融犯罪直線上升。為了整理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確保金融穩健,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加快了金融立法的進程,在改善金融監管上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如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并成立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三會實施具體的金融監管職能;嚴格金融市場的準入控制;對各種破壞金融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依法加強了打擊力度等措施。當然,在維護金融業穩健上,我國現行金融立法和金融監管還存在許多不足,比如監管力量薄弱和監管任務繁重之間的矛盾就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增強行業自律組織的管理作用,并考慮引入外部審計制度。
三、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原則
本文所稱的投資者,指在金融交易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的所有個人和機構,包括存款人。加大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其一,投資者乃一切金融交易的資金來源,如其利益不能得到公平、有效的保護,則資金融通勢必成為無源之水、無根之木。其二,投資者中大部分為小額個人投資者,他們高度分散,力量單薄,多半欠缺信息渠道及準確判斷市場變化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突出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更能體現法律的公平理念。這部分投資者也是消費者,理應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其三,多數金融工具所具有的流通性,決定了投資者的不特定性和廣泛性。因此,投資者利益得到保護的程度,不僅事關金融秩序的穩定,而且會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其四,投資者是金融市場不可忽視的社會監督力量,用以保護投資者的各項法律措施,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場透明度及其規范運作的程度。我國經濟發展的資金有70%依靠銀行信貸,而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中,居民存款占居第一位。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居民儲蓄的存款支撐了我國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只有保護投資者和存款人的合法利益,才能使他們信任金融業并對其有信心。而投資者和存款人的信任和信心,是金融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一旦他們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他們的信任和信心就會被破壞,這極易導致發生銀行業的擠兌并造成金融恐慌,從而危及國民經濟。
法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大體有普通法保護與特別法保護兩個層面。前者指投資者作為普通權利主體(金融資產的所有權人和金融交易中的債權人)依民法、刑法等所享有的保護,后者則是以前者為基礎,由金融立法及其他相關立法針對投資者所提供的專門保護。各國金融立法,圍繞投資者利益保護,大多已形成一定的規范體系和制度框架,而最常見、最核心亦最能體現保護投資者利益精神的,主要有:(1)信息披露制度。其核心是賦予金融市場籌資主體(主要是股票和債券發行人)及金融機構以依法公開指定信息的義務,用以保證投資者公平地獲取信息,并在全面、準確的信息基礎上進行投資決策。(2)銀行保密制度。金融機構必須信守客戶秘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所掌握的客戶財務資料和其他信息,否則須賠償客戶由此遭受的損失。(3)存款保險制度。即由專門的政策性存款保險機構在投保金融機構倒閉時對其存戶提供補償。
在我國金融立法中,進一步加強保護投資者特別是既是投資者也是金融服務的消費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電子銀行時代,我國理應加強有關電子銀行的消費者保護立法,以促進電子銀行業的發展,也更全面地貫徹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原則。
四、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原則
在當今各國經濟相互依賴程度不斷加深,世界經濟加速一體化,我國加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歷史條件下,必須重視并厲行國內金融立法與國際慣例的接軌。首先,國際慣例通常是成熟的金融交易和金融監管經驗的結晶,與國際慣例接軌,可以有效地避免立法失誤,提高我國金融立法的水平和金融監管的質量。其次,與國際慣例接軌,有助于改善我國的金融法制環境,減少和降低涉外金融交往中與外方不必要的沖突與摩擦,促進金融的進一步對外開放,為積極引進和利用外資創造條件。最后,放眼世界,謀求各國金融制度某種程度的統一,確立最低的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并以此降低因各國制度差異所形成的競爭扭曲的程度,已然成為一股不可逆轉的國際潮流,而國際慣例無疑是各國金融制度趨同化的方向。中國金融法與國際慣例接軌,不僅能夠推動我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化,也將使中國在營造新的國際金融秩序方面,有所作為與貢獻。市場經濟是開放型經濟,封閉型立法不可能適應經濟對外開放的需要,中國金融立法應當而且必須與國際慣例接軌。當然,與國際慣例接軌,絕不是要片面、機械、簡單地將國際慣例移植于中國,因為中國有自己的國情,處于自身特定的發展階段。我國新時期金融立法所取得的豐碩成果以及立法質量的不斷改進,應該說在一定程度上是得益于與國際慣例的接軌。
金融發展在當代經濟發展過程中居于核心和先導地位。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更是體現了這一部門法的本質基礎,因此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上述金融法的幾項基本原則均體現在現行金融法律中.當然,法律不會是一成不變的,尤其是經濟法,金融法的基本原則也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要求,不斷完善有著更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
2.汪鑫,劉穎《金融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3.朱大旗《金融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互聯網金融監管要堅持鼓勵創新與防范風險并重的原則,支持互聯網金融創新、規范和健康發展,通過市場參與主體提供多層次的互聯網金融服務,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需求。
首先要鼓勵金融創新,構建包容金融創新的監管體系。引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發揮好主力軍作用,加快互聯網信息技術在金融服務中的應用,不斷創新金融業務模式、服務形式和產品,充分挖掘社會公眾和小微企業的需求,讓金融服務惠及更多的百姓,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效率。
其次要保障金融安全,堅守互聯網金融不得非法吸納公眾存款、不得非法集資等兩條紅線,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把追求安全性作為經營管理的首要目標,不斷加強自身的金融風險管理體系建設。
三是堅持監管一致性,對包括互聯網金融企業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應該堅持統一的監管標準。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所堅守的誠實守信、信息公開、禁止欺詐等經營管理基本原則以及所遵循的資本充足率、風險撥備等基本監管約束,同樣地也應對所有互聯網金融企業適用。
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把互聯網金融監管協調作為重要事項納入到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的議事內容,建立“一行三會”互聯網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出臺互聯網金融管理辦法,建立互聯網金融的準入和退出機制,通過行政許可形式規范互聯網金融經營秩序。
推動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大力成為互聯網金融規范發展的主力軍,建立以商業銀行作為第三方的資金托管機制,強化互聯網金融資金安全監控機制。
加快制定互聯網金融技術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落實互聯網金融賬戶實名制,明確規定不同類型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經營范圍,強化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規范性。
把互聯網金融納入反洗錢監管,明確互聯網金融企業須以“了解你的客戶”為基本原則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加大互聯網金融的反洗錢監管檢查和懲戒力度。
探索將互聯網金融誠信記錄納入央行征信系統,根據互聯網金融企業及其高管人員、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實施分類監管。
一、金融制度改革趨勢
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及不斷深入,2009年10月22日美國財政部提交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法案》得到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投票通過。根據該法案,美國成立了新的監管機構,消費者保護職能在原來七大金融監管機構的基礎上得以整合。在如今的法治環境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建立了制度保障。2011年以來,我國一些內部試行辦法開始出臺,涵蓋證券、銀行、保險等領域,全面保護高低端市場的新型金融消費保護體系開始形成,各大銀行通過監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在各地區對金融消費保護工作開始試點。但從整體上來說,我國在金融法律法規建設還不完備,尤其是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仍存在爭議。
多頭監管具有專業化以及促進競爭的優勢,此種監管模式被世界金融監管普遍采用。由于行業和部門的分割易導致監管漏洞,使得多頭監管存在整體效率低下的問題,并且可能為投機者提供套利空間。此種制度也為金融危機的爆發提供機會。所以,進一步加強集中監管,建立統一的監管主體成為必然的發展趨勢。
金融衍生產品種類的快速發展,使得金融市場技術化和專業化不斷提高。普通投資者很難通過信息披露真正了解企業的具體運作情況。金融領域的信用評級機構和經紀中介的存在提高了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為金融消費者提供了安全保障。但金融危機的爆發,使我們清楚認識到信用評級機構和經紀中介以自身盈利為主要目的,為了自己的利益甚至犧牲消費者權益。因此,各國應加強金融監管改革力度,重視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在真實披露信息的基礎上,嚴格對系統風險的控制。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則
(一)安全、流動、效益原則
從社會利益出發,在充分尊重市場機制的前提之下,金融法將確保金融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確立為一項基本原則,以維護金融業的穩健發展,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和風險。堅持此項原則,就是嚴格各項監督和管理制度,保障金融資產安全的同時使金融資產的使用效益不斷增強,并且使金融資產以更快的速度進行周轉,促進金融業健康、快速的發展。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維護金融資產運行的安全、流動和效益是各商業銀行的經營宗旨。
金融資產的安全和效益是貸款人和存款人的利益重心,同時也是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根本宗旨。如賦予證券更強的流動性就是證券上市制度的目的。安全、流動與效益三者存在矛盾沖突,又可以協調統一。金融法律法規的設計是在保障市場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金融市場資金融通價值。
(二)維護貨幣政策原則
維護貨幣政策作為金融法的基本原則保證政府發揮轉變管理經濟的職能,建立宏觀調控體系。堅持維護貨幣政策原則,就是堅持穩定貨幣,優化結構,抑制通脹,使國民經濟的發展適應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在金融法的保障下,有效貫徹和實施貨幣政策,促進社會經濟規劃目標的實現。中央銀行實現其調控職能的核心在于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通過借助貨幣市場,運用金融手段,國家可以通過對信用貨幣供應量的控制,實現對國家宏觀經濟的調控。貨幣政策將結構調節和總量調節相結合,通過對利率、匯率、信用量和貨幣供應量等的調節和控制從而實現對社會總供給和社會總需求的控制。貨幣政策與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相互制約,對宏觀經濟進行調節,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環境,促進經濟實現持續、穩定、協調的發展。
(三)利益平衡優化原則
金融法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協調。金融市場是多方利益主體的集合,既需要金融機構的苦心經營,也需要投資者的積極參與,更需要國家的扶持與協調。所以金融法要將投資者利益、金融機構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優化作為重要原則。例如,證券法律制度初衷是克服證券市場中欺詐、市場操作和過度投機以保護投資者利益。但是,證券法律制度更將保障證券市場順暢運行作為終極目標,同時維護證券市場主體和國家的利益。作為投資者,總希望保證自己投資的安全,且獲得較高收益。而籌資者希望在避免籌資風險的同時以盡量低的籌資成本籌集到資金。金融市場中供求雙方的利益矛盾是客觀存在的,有效的金融市場應有效協調各方利益矛盾。
三、金融法的價值取向
金融立法應符合金融業發展的客觀要求,體現出金融業發展的前瞻性和現實性。金融市場和金融業的發展以實踐探索為根本動力,只有堅持實踐探索,才能將金融改革不斷深化,才能實現金融業快速發展,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會不斷提高。尊重金融市場的發展規律是金融法的立法基礎,也是金融法的改革方向。金融法是一種工具,它具有穩定性,它準確反映金融發展的現實,服務于金融實踐。同時金融業的實踐使金融法不斷完善和發展。金融法更是一種價值體現,金融法在客觀實踐的基礎上,反映和評價金融業發展趨勢,體現金融業前瞻性與階段性的統一。
此外,金融立法應符合國際慣例下的金融全球化趨勢。加入WTO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受到世貿規則的約束和影響。當我國法律法規與世貿規則發生沖突時,我國法律服從于世貿規則。我國金融立法相對薄弱,應將放寬業務種類、審慎市場準入、嚴格法律監管作為立法宗旨,有計劃、有步驟地加強我國金融服務立法。
參考文獻
[1]謝根成.關于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建設的思考[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8(02).
金融危機,就是指金融資產、金融機構或者市場的危機,表現為,金融資產大幅度下跌、金融機構頻頻倒閉、金融市場暴跌等。金融危機可能是局域性的,如歐洲自由經濟區的金融危機,也可能是系統性、國際性的,如美國金融危機所引發的全球金融風暴,隨著全球經濟自由程度的加深,整個國際市場中,所有國家的經濟都具有對外的交流,自然也會受他國金融狀況的影響,因此,現在產生的金融危機多是全球化的系統化的、金融危機,其破壞力度也相對局域性的更大,而我國作為全球化推進的重要成員之一,自然就備受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影響,但是,也正是金融危機的存在,才能夠讓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承受巨大考驗,促使我國金融監管部門能夠重新自我審視,明確金融監管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并不斷尋求解決措施。
一、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的不足
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在危機的沖擊中,暴露出管理層面和操作層面的不足。
首先,從管理層面來分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缺少必要的管理人才,對于金融監管法律的重視程度低于其他發達國家,從而致使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本身存在不完善,在金融危機的巨大沖擊當中,監管層面平時的疏忽就讓金融危機在我國的損害程度有所上升。
其次,從操作層面來說,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執行力度相對較低,就算我國實行了多元化的監管體系,看似與國際已經接軌,但是,多元化的監管體系并沒有得到強有力的執行力,一些法律監管機構更是穩如泰山,毫無居安思危的意識,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低執行力,不僅僅讓法律本身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還讓金融市場的操盤手更是有機可乘,暗箱操作,致使金融市場表面風平浪靜,實則暗濤澎湃,埋藏諸多危機。
二、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存在不足的原因
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來的不足,集中于管理和操作兩個層面,針對這兩個層面的原因分析,則主要從內外兩個角度來進行說明。
首先,從我國自身的角度來說明,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存在人員不足和意識欠缺,以及執行力度較低等問題,主要是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的起步相對較晚,發展程度相對較低。雖然近幾年有很快的發展速度,但是金融監管的基礎薄弱,獨立性不強,協調性也不夠,并不能支撐快速膨脹的金融市場,而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建設都是借用國外的監管法律來不斷實現的,都還處于摸索之中。
其次,從外部環境來分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本身還不完善,分頭監管與多方監管并存,監管效率較低。但是我國對外開放的程度卻空前加快,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場中,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列發達國家的貨幣政策,都直接對我國金融市場產生巨大影響,特別是近幾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就直接對我國的金融市場造成損害,這就使得尚處于摸索中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制備受到沖擊。
但是,我們必須要明確一個問題,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所存在的問題,究其根源,是來自于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問題。正是由于我國自身在金融監管方面有所欠缺,才能夠讓外部行為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中有機可乘,并引發巨大波瀾,如果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足夠完善,整個金融機構對法律的執行力度也到位,不管金融危機的破壞力度有多大,最終,我們都能夠以不變應萬變,實現全身而退。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應該要從自身入手,提高自身的整體實力。
三、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原則
金融危機下,由于內外環境的影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讓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能夠在未來的路途中,經受住各種金融危機的沖擊,實現穩定金融市場的目標。但是,在具體完善的過程中,不管采取何種措施,都必然要遵循必要的基本原則,在原則的范圍之內來進行整改和完善,從而才能夠最終為國家服務、為人民謀福利,得到整個社會的支持,順利推進。
首先,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金融市場的運行是以客觀市場規律為基礎,以國家宏觀調控為輔助的,并且,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程度也相對增加,國外的金融政策特別是歐美等國家的金融政策,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都比較大,因此,在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基礎之上,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要建立在國際化的實際基礎之上,不斷借鑒國外的金融政策,結合自身國情來進行完善。
其次,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以人民利益為根本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中國,任何法律法規的存在,都是為了規范社會,為人民提供一個健康和諧的生活工作環境。在金融市場當中,國家的政策引導始終都是輔助作用,最終要保障的是金融市場中廣大操作者的利益,也只有他們的利益有了保障,才能夠調動他們參與金融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更加穩定人心,穩定金融市場,因此,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應該要符合金融市場操作人員的總體意志,或者要符合全民生活追求的總體意愿,而不能為了達到某個人或者某個集體的意志,而犧牲他人的利益。
四、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措施
要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就要結合具體的原因,針對問題一一進行探討,尋求有針對性的措施。
首先,針對在管理層上暴露出來的不足,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定和監督機構,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職責,承擔自身對社會對國民的責任,用認真負責的態度去進行思考;用戰略性的眼光,從全球的角度去進行分析和探索,借鑒國外先進的金融監管經驗,跟隨國際發展趨勢,走向國際化。努力引進金融監管全面性人才,或者通過自身努力,不斷培養金融監管人員,彌補金融監管中人才缺失的漏洞。此外,針對人才的選擇和崗位配備,有必要推崇民主投票選舉的制度,讓相關人士集聚一堂,民主投票,共同選舉,杜絕依靠人際關系或者金錢關系而獲得優質崗位的情況,從而讓金融監管機構的運作能夠更加公平公正,以這樣的環境來吸引優質人才,積極為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監督機構配備專業的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從而為金融監管輸入新鮮血液,讓這些新鮮的血液,不斷為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帶來創造性的思想,也讓這些新鮮血液,不斷突破傳統束縛,用最新的法律思潮和法律執行方式,來解決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薄弱的問題,最終提高金融監管的創造力和獨立自主能力。
其次,針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層面上,存在執行力低的問題,就需要發揮我國監管機構的職能,借鑒西方監管模式,形成銀行聯合監管,實現全面的監督,在監督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任何的違法違規行為,則嚴厲懲處,決不能讓任何金融個人或者單位有心存僥幸的心理。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小漏洞從一開始就杜絕,從而讓金融法律能夠細化到每個細節之上,實現對任何個人或者集體的監管,從而規范金融市場,讓整個金融市場形成一個公平、公正、合理、健康的市場環境。
與此同時,在高速信息時代,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融入到金融監管執行當中,引入互聯網或者媒體以及電話系統等現代監督渠道,讓金融監管能夠滲透到金融市場的方方面面,并能夠實現隨時隨地的自由監管。當然,要達到這樣的監管效果,還要實現金融監管法律執行過程和進程的透明化,完善監管信息系統,并設定相應的投票或者舉報渠道,從而讓公眾能夠參與到法律執行的監督當中,用監管機構和民眾監管權力雙方面的壓力,來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執行力度逐步提高。
1 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金融是現代經濟發展的核心,目前,各地區也都將提高金融能力視為整個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暴露出我國的金融體系還很脆弱,一些城市和地區的金融業發展水平較低。本文旨在通過建立金融能力評估指標體系來衡量一個城市的金融能力,為提高金融能力提供新的方向。
一、 建立城市金融能力評估指標體系的必要性
所謂金融,就是指資金融通。因此,一個城市或國家的金融能力主要是指該地區的資金融通能力。金融能力的決定因素有很多,諸如區位因素、人力因素、市場因素、知識因素及科技因素等。建立完整的金融能力評估指標體系對于金融業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為城市金融業的發展提供方向,明確目標和定位。金融業屬于高風險行業,其發展必須結合自身條件,確定合理的目標,對自身進行的明確的定位;
2.比較不同城市間的差距主成分分析,優化資源配置。在建設金融業的過程中,應與周邊城市進行比較,取長補短,以免造成資源浪費和重復建設;
3.對金融業發展具有檢驗作用,及時糾錯。金融業的發展具有不可測性,因此,在發展過程中,需要不斷的進行檢驗糾錯,防止危機的出現;
4.為金融監管提供策略,防止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國際金融海嘯過后,金融監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根據評估體系得出的結論,可以有針對性對薄弱環節加強監管,從而達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通過金融能力指標體系能夠將無形的城市金融能力進行有形化處理,清晰地知道金融能力發展的優勢及不足,有利于金融業的持續發展。
二、 金融能力評估指標體系的設立
(一)評估指標體系設立的原則
為了對城市綜合金融能力做出全面、客觀的評估,并且使得到的結果具有參考價值,本文認為在構建城市金融能力體系時應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1.科學性原則。指標體系的建立必須是在科學的基礎上,能客觀地反映金融能力論文格式模板。從指標的選取、劃分都依據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律,對于數據的收集和處理都是真實及有效的,以保證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及可信度。
2.系統性原則。整個指標體系由金融規模、金融結構、金融質量及金融可持續發展能力作為子系統,每個子系統下又有相應的指標構成,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3.全面性原則。金融業本身是一個高端的、復雜的產業,其發展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約。同時,金融業所覆蓋的領域較廣,包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因此,指標設計應從整個金融業大系統出發,保證所選指標全面地包含諸多因素所反映的信息。
除上述三大基本原則外主成分分析,在數據篩選和處理上,也會考慮其可操作性及完整性,使得整個評估指標體系更有實際操作意義。
(二)各項指標設立依據及內涵
根據上述建立指標體系的原則,本文采取以金融規模、金融結構、金融質量及金融可持續發展力四個方面來綜合評價金融能力(表1)。
目標層
中介層
指標層
綜合金融能力指數
金融規模
金融相關率(FIR)、金融從業人員數量、金融機構存款余額、金融機構貸款余額
金融結構
金融機構存貸款比率、上市公司數量、保險深度
金融質量
我國于1999年開始,國內就出現了交易性的支付網模式,標志著我國互聯網金融的興起。直到2013年,阿里巴巴運營了余額寶,促使國內互聯網金融快速的增長。互聯網金融的各類產品的研發,嚴重沖擊了我國的傳統金融行業。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促使了大量客戶將資金的投資方向發生了轉變。客戶為獲得高于銀行、債券等金融機構提供的資金利益回報率,將大量資金投入在互聯網金融的相關產品。由此帶來的互聯網金融風險狀況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為建設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健康運行體制,需要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狀況和監管策略進行研究和討論。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運行模式和風險現狀
(1)第三方支付和支付寶的相關基金的運行模式和風險互聯網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是指網絡公司與銀行簽訂協約后,運用計算機和通信技術建立的一種支付系統。第三方支付的金融活動是由非金融機構進行的資金支付的服務活動。主要包括資金的收支的中介式轉賬服務。這一類的金融產品主要是針對網絡電子商務進行的,例如支付寶、財付通等。支付寶是淘寶為了更好解決客戶和商戶之間的信用問題,在付款與收獲之間進行第三方的信用支持。第三方采取先收取客戶資金,客戶對購買商品滿意后,將客戶購買產品的資金支付給賣方。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風險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隨著網絡市場的不斷開發,其網絡消費的不斷增加。當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統的用戶的增加數量以及資金運行的額度到達一定的規模時,第三方支付系統一旦出現問題,其后果是不可估量的,甚至會導致整個金融市場的崩盤,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是第三方支付系統的安全系數不高,部分第三方支付系統存在系統設置漏洞的弊端。一旦客戶的相關信息的丟失,有可能會造成客戶的資金的損失。
支付寶相關的基金產品的典型是余額寶,余額寶利用支付寶賬戶的余額資金進行投入的理財產品。其為客戶提供的利息率遠遠高于銀行的利息率。其存在的風險是具有結構性和流動性的。余額寶的金融產品依靠的是銀監會的利率管制,可一旦銀監會取消這一政策,則使利率市場化,余額寶的收益就面臨流動性的風險。當市場的資金價格回落,其投資者收回資金大于客戶購買理財產品的額度,就會使相關的基金出現結構性風險。
(2)網絡貸款和眾籌模式及其風險。人人貸、點對點信貸等是互聯網金融融資的模式,網絡貸款平臺其程序優于傳統的貸款模式,網絡平臺的貸款模式主要是由借款人在網絡平臺資金需求的借款信息,以固定的利率進行招標,其投資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貸款人也可以通過此網站平臺進行信息的,尋找借款人,并且雙方共同承擔借款的風險。相關信息顯示,我國互聯網信貸系統于2013年年底,其網絡貸款平臺已經成立了500家。信貸的資金總額達到1000多億元人民幣。這種網絡平臺運營的風險是其系統設置的方便簡捷不具有阻礙黑客攻擊的能力。黑客進行攻擊網絡貸款系統,其目的大部分是以詐騙或者進行惡性競爭為目的。其結果既會導致網絡平臺各大網站的崩盤和倒閉,也會導致借貸雙方的信息的泄露和資金的損失。眾籌模式是指網絡企業進行融資所采取的方式,其模式主要的運行方式是“團購和預購”的兩種形式。互聯網企業通過利用社會網絡的傳播性,通過展示創意信息進行創業資金的籌劃。眾籌模式的風險主要是因為資金的投入者和使用者的不對稱的信息輸出。相關投資項目在未達到收益之前,投資資金的運行方向是不確定的,從而其形式容易造成社會上的非法集資。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的策略
(一)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的基本原則
互聯網金融的普遍應用,但相對應法律法規并不健全,所以,目前確定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的基本原則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互聯網金融行業要有自律原則,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行為,可以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管理水平的不斷增強和提高。其次,互聯網金融行業要以服務于實體經濟為目標原則。最后,互聯網金融行業要以公平公正作為相互間競爭的基本原則,使互聯網金融行業在和平穩定的環境下公平競爭良性發展。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本策略
首先,建立完善的監測互聯網金融系統風險體系。由于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門檻較低,其入行企業規模得不到有效的監管,所以要相對提高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審核環節。高速發展的計算機技術,要為互聯網金融的安全做技術保障。其次,提升政府監管部門的技術能力。近幾年的黑客攻擊技術不斷增強,我國要進行專業人員的培養,使相關技術能夠阻擋黑客攻擊,從而達到保護互聯網金融行業安全的運行效果。最后,提高消費者的風險識別能力。政府應加大力度對互聯網的詐騙的相關信息進行宣傳,使消費者能熟知各種騙術,從而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
三、結論
高速發展的經濟水平和人們日益提高的生活需求,促使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互聯網金融行業是否能正常運行與百姓的和諧生活以及國家經濟的穩定都有至關重要的聯系。綜上所述,合理、科學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策略是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關鍵。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12-0260-01
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研究金融監管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是有幫助的。
一、實施金融監管的目的
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同時,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制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于某一行業。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二、金融監管的原則
所謂金融監管原則,即在政府金融監管機構以及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活動中,始終應當遵循的價值追求和最低行為準則。金融監管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監管原則又稱合法性原則,是指金融監管必須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監管的主體、監管的職責權限、監管措施等均由金融監管法規法和相關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監管活動均應依法進行。
2.公開、公正原則
監管活動應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同時,監管當局應公正執法、平等對待所有金融市場參與者,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3.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應當提高金融體系的整體效率,不得壓制金融創新與金融競爭。同時,金融監管當局合理配置和利用監管資源以降低成本,減少社會支出,從而節約社會公共資源。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不足
1.尚未形成效率到的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的首要任務當然是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擔監管本身并不是要絕對保證不出現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實際上,市場經濟的規則就是優勝劣汰,倒閉是資源(如資本和管理人員)配置機制的必要組成部分。通過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可以起到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而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中仍只強調防范風險,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十分僵化,這事實上保護了壟斷,極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2.監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在市場經濟下,金融監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種:即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金融機構的自我管理以及社會監督;所采取的手段也主要有三種:即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然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方式較為單一,主要是外部監管,自我管理雖有,但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機制不完善;行業自律組織很少,而且還沒有發揮大的作用。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銀行業只是偶爾進行檢查,沒有形成制度,存在著嚴重的體制缺陷。從監管手段上來說,監管應是依法進行,而現實情況卻是法規不健全、實施細則缺乏,造成在具體的監管操作中時常出現無法可依、執法困難、約束力不強、操作隨意性大等現象,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另外,還沒有多少監管的經濟手段。
四、我國金融監管的策略研究
1.完善金融監管機制
不斷提高專業化監管水平。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同時通過廢除、修改、補充和制定等手段,及時對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等進行清理和重建。建立金融風險的監管、預警、處置機制,為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經濟金融安全,必須建立對金融風險的早期識別、預警和處置機制。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必須著力更新監管的手段和方式,要在強化風險監管這一核心前提下,努力實現監管方式和手段的五個轉變:實現從合規監管為主向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相結合的轉變;實現從分割式監管向金融機構法人整體風險監管的轉變;實現從一次性監管向持續性監管的轉變;實現監管重心從具體業務監管向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有效性監管的轉變;實現監管方式從定性監管為主向定性監管和定量監管相結合的轉變,以提高風險監管的水平。
2.建立必要的資金、業務防火墻
建立資金防火墻。禁止或限制資金在金融集團內部的任意流動,保證銀行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持一定獨立性。對金融集團自有資金的使用范圍加以明確規定;對銀行系統向金融集團成員機構的貸款和其他信貸延期業務必須有嚴格數量限制,防止銀行因購買不良資產而直接承擔其相關證券部門的風險;對金融控股集團內部資金交易的數額應加以限制,防止大額的不當資金轉移。建立業務滲透防火墻。嚴格限制銀行與證券子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以防止銀行將資金大量投入股市及由此引起的股市過度投機,保證銀行的安全。
3.完善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和外部約束機制
建立健全以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內部自律機制,維護金融企業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防范經營風險;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預警控制機制,以風險為核心對金融機構管理質量進行評估,提高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水準。同時,加強金融業行業自律性組織的建設,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并對本行業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參考文獻:
[1]岳軍平.淺談我國金融監管問題[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下旬刊), 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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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金融危機持續影響的條件下,許多世界組織及發達國家對如何完善金融穩定框架等問題均做出了深入的研究分析。雖然我國在2007年開始席卷全球的這場金融風暴中受到的影響有限,但這也讓我們深刻認識到穩定整體框架的必要性,中央銀行做好維護金融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金融穩定的基本涵義
從20世紀末西方一些發達國家便開始了對金融穩定的研究,截至到目前還未對金融穩定作出統一的定義。此次研究筆者采用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首次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中對其作出的相關定義,也即是指金融體系處于能夠充分發揮其關鍵功能的狀態。在該狀態之下,國家的宏觀經濟可以有效的健康運行,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穩健有效,國家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的相關基礎設施可以有效發揮其風險管理、資源配置以及支付結算等關鍵,從而有效改善金融生態環境,而且即便受到外部的沖擊,整個金融體系依然能夠平穩的進行運行。從央行給出的該定義不難看出,金融穩定屬于一個動態的且具有豐富內涵的概念,時刻體現著資源配置不斷優化的需求,同時以金融發展和服務于經濟為基本目標。
金融的穩定可有效促進經濟的發展。金融體系的穩定可有效減少信息成本以及交易成本,進而有效促進投資效率、資本積累的提升以及經濟的健康持續增長。然而一旦金融體系不穩定,金融勢必抑制經濟的增長,甚至還會造成經濟危機,微機國家和社會的穩定。隨著金融全球化為北京的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各國金融國際化程度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這同時也給國家維護金融穩定以及防范金融風險增加了一定的難度,同時也對國家中央銀行的金融穩定職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二、中央銀行與金融穩定的基本關系
中央銀行對所有金融機構均設定了相應的監測指標,中央銀行通過這些指標來對每個金融機構進行觀測,以此來確定其是否能夠健康穩定的運行,并最終實現國家金融的整體穩定。通常情況下,中央銀行可“CAMELS”指標體系(金融監管當局所建)來對金融機構進行監測,該指標體系包括盈利能力、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流動性、對市場的靈敏度以及管理水平等方面,同時對每個指標設置不同權重,通過定量打分方式來對金融機構的運營情況進行觀測。如果所測機構的量化得分
三、中央銀行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基本措施
結合世界各國中央銀行宏觀調控,以及金融危機帶來的經驗教訓來看,在維護金融穩定以及金融宏觀調控中,必須將中央銀行處于主導核心的地位。從國內金融體制發展及改革的趨勢來看,也充分說明了中國人民銀行在我國整個金融體系穩定中所擔負的重任,其所在的核心地位是其他任何金融機構都不可替代的。
因此,人民銀行在日常行使維護金融穩定職能過程中,筆者以為可采用以下措施:
(一)對金融體系加強監管,逐步完善金融信息披露及報告制度
金融穩定和金融監管密不可分,審慎的金融監管可以有效促進金融機構的穩健、規范的運行,同時可對金融機構保持適當的壓力。2007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其導火索即是因寬松的金融監管導致的風險聚集。基于此,筆者以為人民銀行必須對金融機構以及其衍生品加大監管力度,同時對金融機構內部的風險控制制度也應加強其建設力度,從而有效提高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推動銀行體制改革,完善金融穩定法律體系
積極推進銀行體制的改革,可通過有效的股份制改革,來實現銀行公司治理模式,從而將國有銀行辦成現代化的真正金融企業。同時完善金融穩定法律體系。立法方面,必須完善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律運作空間,以便可以在更權威的效力、更寬闊的金融領域來實現金融的穩定。
(三)提高貨幣政策工具操作的基本水平
建立與資產價格檢測所相對應的指標體系,同時結合資產價格變化以及市場的基本走向來對宏觀經濟影響程度做出適當的評判,以此來決定貨幣政策的基本走向。
(四)完善金融風險預警機制
金融風險預警的指標設計中,必須以多元互補性、充分性、規范性、可操作性以及靈敏性為基本原則。通過完善金融早期風險預期體系以及金融穩定目標體系,來提高中央銀行對金融風險的預警及檢測水平。
(五)完善最后貸款人制度
在金融風險防范中,最后貸款人制度屬于最后一道放線。然而,如果運用最后貸款人制度過多,同樣會導致道德風險的出現。因此,必須規范最后貸款人制度,明確用于緊急維護金融穩定再貸款的標準、基本原則、目的、接入時機、相關規范以及條件等,以此來確保中央銀行資金安全,進而有效防范道德風險的發生。
總之,對央行來說,未來幾年其根本的挑戰仍是如何發展和改進其監管機制,以此來維護金融穩定職能。然而這也需要進一步明確央行維護金融穩定的基本職能,同時還必須構建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合作機制。
參考文獻:
1.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不斷加深。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新型化、多樣化、化為特征的金融創新,改變了英國傳統的金融運作模式。發生在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投資業之間的業務彼此滲透,使英國金融業多元化混業經營的趨勢加強。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后一浪高過一浪的金融業并購浪潮,使銀行、保險、證券、信托實現了跨行業的強強聯合、優勢互補,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間的業務界限愈來愈模糊不清。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也開始經營金融產品和業務,如英國的房屋建筑業協會通過開展住房信貸業務日益銀行化,事實上已經成為金融業的有機組成部分。混業經營的日益發展,使英國成為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程度最高的國家這一。
2.金融業分業監管的缺陷日漸暴露。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共有9家金融監管機構,分別是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司(SSBE)、證券與投資管理局(SIB)、私人投資監管局(PIA)、投資監管局(IMRO)、證券與期貨管理局(SFA)、房屋協會委員會(BSC)、財政部保險業董事會(IDT)、互助會委員會(FSC)和友好協會注冊局(RFS)。 這些監管機構分別行使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投資業、房屋協會等機構的監管職能。由于在英國已經形成了一個跨行業的金融市場,銀行、保險公司與投資基金都在爭奪共同的顧客,經營著類似的金融產品。分業監管雖然表面上無所不包,但一個金融機構同時受幾個監管機構政出多門的“混合監管”,不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監管者與被監管者間容易產生爭議,而且某些被監管者可以鉆多個監管者之間信息較少溝通的漏洞,通過在不同業務類別間轉移資金的,轉移風險,人為地抬高或降低盈利等方法,以達到逃稅、內部交易甚至洗黑錢等目的。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分業監管有效性的降低,使英國朝野上下對改革金融監管模式,逐漸有了較為統一的認識。
二、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主要
1.頒布新的金融監管。英國曾實施過較長時期的自律式監管體制。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監管的主要特點是以金融機構自律監管為主,英格蘭銀行的監管為輔,且以“道義勸告”為主要監管方式。20世紀后期,英國制定了一系列用以指導相關金融業的法律、法規,這種情況才有所改變。2000年6月,英國女王正式批準了《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Fina 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這是一部英國上議院對提案修改達2000余次創下修改最多記錄的立法,也是英國建國以來最重要的一部關于金融服務的法律,它使得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監管金融業的法律、法規,如1979年信用協會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1982年保險公司法(the 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1986年金融服務法(the 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1986年建筑協會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 )、1987年銀行法(the Banking Act 1987)、1992年友好協會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 t 1992)等,都為其所取代,從而成為英國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該法明確了新成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的權力、責任及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規范了金融市場的運作。這一整套新的“游戲規則”為英國適應新世紀金融業的發展和監管,提供了一個空前嶄新的改革框架。
2.設置新的金融監管組織。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規定,英國成立了世界上最強有力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簡稱金管局,FSA)。FSA是英國整個金融行業唯一的監管局,其內部職能部門設置分為金融監管專門機構和授權與執行機構兩大塊,前者包括銀行與建筑協會部、投資業務部、綜合部、市場與外匯交易部、退休基金檢審部、保險與友好協會部,后者有授權部、執行部、消費者關系協調部、行業部、金融罪行調查部、特別法庭秘書處。FSA的目的和任務主要有:(1)保持公眾對英國金融系統和金融市場的信心;(2)向公眾宣傳,使公眾能夠了解金融系統及與特殊金融產品相連的利益和風險;(3)確保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保護;(4)為發現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幫助。FSA作為英國唯一的、獨立的、對英國金融業實行全面監管的執法機構,擁有制定金融監管法規、頒布與實施金融行業準則、給予被監管者以指引和建議以及籍以開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準則的職能。根據有關法律,FSA擁有監管金融業的全部法律權限,并從2001年12月1日起開始行使其全部監管職能,但其并不是政府機構,而是一個獨立的非政府的監管組織,它的經費收入直接來源于它所監管的金融機構。FSA雖然要全面負責對擁有100多萬員工的英國金融業的監管,但其機構并不龐大,現有雇員僅2100人,現任主席為戴維斯(Howard Davies)。
3.制定新的金融監管規則。根據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授權,FSA已經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觀的、適用于整個金融市場各被監管機構的“監管11條”。其具體內容有:(1)被監管者一定要誠實地開展業務;(2)被監管者一定要勤奮和細心地以應有的技能開展業務;(3)被監管者在適當的風險管理機制下,一定要負責和有效地采取適當的謹慎態度組織和管理其業務;(4)被監管者一定要保持適當的金融資源和財力以應付可能的危機;(5)被監管者一定要遵守相應的市場行為準則標準;(6)被監管者一定要公平對待其客戶,并對客戶的利益給予應有的考慮和重視;(7)被監管者一定要對其客戶的信息需求給予應有的重視,提供給客戶的信息應該明了、公平、不能誤導;(8)當被監管者對其客戶的資產負有責任時,一定要作出適當的安排以保護這些客戶的資產;(9)被監管者一定要以公開及合作的態度接受FSA的監管,被監管者一定要將必須及時通報的情況報告給FSA。
4.確立新的金融監管理念。監管理念即監管,指的是金融監管的指導思想及基本原則,如監管尺度的“嚴”與“寬”、“松”與“緊”等。改革后的英國金融監管,不能一概而論是更松了還是更緊了,FSA的基本原則是圍繞風險管理這個核心,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采用“量體裁衣”式的金融監管。 FSA對英國的銀行業,將采用以風險控制為基礎的監管原則,并擬根據《巴 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則和要求制定英國銀行業的實施法規。近期內,FSA將對銀行業批發業 務的監管進行改革,給予從事批發業務和零售業務的銀行以不同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監管條例 。對英國證券業,FSA將吸收歐共體改革證券業監管的成果,將其有關內容納入監管英 國證券業的法律框架。FSA將打破倫敦證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壟斷證券市場信 息的格局,推進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未來12個月內,FSA將逐條審查證券交易和 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修改現有的“上市規則”,制定新的資本守則(Capital Accord),以 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保險業,FSA將在近期內對其進行大規模的整頓,并從嚴制定新的保 險業規則。概括起來,新時期內FSA的監管理念是:(1)運用謹慎的規則來監管,而不是以“控制”為基 礎去實現監管;(2)大量運用在“外部”的保持一定距離的監管,而不是以頻頻到銀行內“查賬”為基礎去實施監管;(3)在監管中充分重視被監管機構的報告;(4)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進行監管。
5.建立新的金融監管制衡機制。為確保FSA能夠正確地行使《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所賦予的權力,全面履行其負有的監管職責,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同時也為了制止FSA在金融監管中可能發生的以權謀私、瀆職行為,英國成立了專門的金融監管制約機構 “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Tribunal),并于2001年12月1日與FSA同時開始運作。該法庭主要審理發生在FSA與被監管機構之間且經雙方協商難以解決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法庭對金融監管案件的審理采取閉門(對公眾保密)審理、公開審理兩種方式,并以公開審理為主。“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的成立,無疑能夠促使FSA認真依法進行監管,有助于提高英國金融監管甚至整個金融業的法制水平。三、監管模式改革的若干
1.金融監管的權力高度集中。FSA繼承了原有9個金融監管機構分享的監管權力,如從 英國的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手中將銀行業監管的權力接過來;與英國財政部簽定協議,將原 由財政部擁有的保險立法的職能移交給FSA;對上市公司的審核責任也從倫敦證券交易所轉 到FSA手中。換言之,英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及服務于該市場的專業機構和個人、清算 和支付系統、有的金融案例進行謹慎監管的全部權力,都由“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FS A“統一”行使。 FSA除接手原有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以外,還負責過去某些不受監管的領域,如金融機構與客戶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金融市場行業準則,為金融業提供服務的律師與師事務所等的規范與監管。
2.金融監管的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英格蘭銀行的監管職能始于20世紀40年 代,但直到1987年,其監管職能才被《1987年銀行法》所規范與定位,權力得到強化。進入 20世紀90年代,英格蘭銀行由于對銀行業及金融市場具有精湛而透徹的了解,經常對政府的貨幣政策與財政方針給予技術性的建議,其在整個金融、中的作用得到加強,獨立性亦有所提高。FSA成立后,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的監管職能被移交,而操作貨幣政策 的職能被強化。新的形勢下,英格蘭銀行負責英國金融和貨幣體系的整體穩定,并對支付系 統等基礎設施發揮獨特的支持作用。英格蘭銀行有權獨立地設定基準利率,獨立制定并實施 貨幣政策。鑒于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密切聯系及相互影響,監管職能從英格蘭銀行分 離出去后,規定英格蘭銀行與FSA負責人交叉參加對方的理事會,實行互相介入,以保 證二者之間的有效協調。這種安排能保證FSA負責的金融監管與英格蘭銀行負責的貨幣政策,在重大的宏觀層面上的決策能夠保持較強的互通性。
3.金融監管的方式與發生重要變化。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將要采取嶄新的監管方式,發表了《新世紀,新監管》報告,闡析了FSA如何開展監管。FSA負責人也十分強調FSA管理的“嶄新性”。與昔日英格蘭銀行、證券與投資管理局等9個金融監管機構不同的是,FSA在監管別強調 以下環節:(1)最節約和有效地使用資源進行金融監管;(2)被監管金融機構管理層是否盡職 盡責是相當重要的;(3)加強金融監管的同時盡可能不壓抑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力;(4)鼓勵被 監管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有序的金融競爭;(5)努力保持英國金融業的競爭力及其金融服務 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特征。另外,在監管目標方面,FSA將通過積極關注金融發展動態,實現瞻前監管,以維 持一個“高效、有序且清潔”的金融市場,幫助客戶達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在監管手段與 規則方面,FSA所擁有的監管手段都是以風險控制為核心的,尤其是業務風險與控制風險;F SA正在全面修定監管條例,預計條例總數將比原有金融監管條例減少30%; 在監管重點方面,FSA吸收了原監管者英格蘭銀 行對銀行業風險監管的經驗,對整個金融界特別是三大金融業務的“零售市場”實施“以控 制風險為出發點”的監管;為此,FSA制定了清晰的市場行為守則(Code of market conduct ),并將把嚴重違反市場行為守則的金融機構送上法庭,其主要管理者也將同時受到懲處。
四、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簡要評價
1.促進了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FSA專司金融監管、英格蘭銀行負責貨幣政策的金融制度安 排,能充分發揮專業化分工帶來的效率優勢。一方面,英格蘭銀行無須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 管雙重目標之間取舍,從而更有利于宏觀貨幣金融的穩定;另一方面,FSA統一集中 監管,消除了多頭監管司空見慣的交叉監管現象,被監管對象負擔的監管費用下降。盡 管FSA的業務范圍比原有9個監管機構的業務范圍寬泛,但FSA在1999/2000年度的預算比原來 9個機構預算,總額低很多;更重要的是FSA的各業務部門通過有效利用集中的監管設施,可 以共享監管信息,便于監管人員全面地了解金融市場動態,從而提高FSA實施金融監管的準 確性與有效性。
2.適應了金融混業發展的需要。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回歸是國際潮流。 美國銀行經營制度從“分業”到“混業”,經歷了66年漫漫長路;英國的綜合銀行體系,則 已存在較長時間。英國政府在金融服務發生巨大變化時進行的以混業監管為目標改革,為金 融 業提供了一個金融監管服務的“超市”,無疑是順應這一變化的理性選擇。這一改革,不僅 方便了英國的金 融機構及其全球客戶,而且提高了英國金融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強化了倫敦的國際金融中 心地位。5年來的實踐表明,英國設立FSA、實施混業監管的改革是成功的,倫敦已成為世界 同行公認的具有杰出監管機制的金融中心。
3.樹立了全球金融監管改革的典范。從全球層面上看,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改革,代表著全球金融業在混業經 營時代的一種發展方向,對各個正在邁向混業經營的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也不無啟示與借鑒 意義。其一,金融監管要“專業化”,要由具備過硬專業知識、可靠人品和較強能力的專業 人士從事金融監管;其二,金融監管要“規則化”,要以理性的規則、日程的監督代替“運 動式”監管;其三,金融監管要“責任化”,要對監管失敗或瀆職者予以警示與重罰,不得 異地為官,也不得到其負責監管的機構任職;其四,金融監管要“國際化”,要面向瞬息萬 變的國際金融市場進行動態監管;其五,金融監管要適應形勢的變革不斷創新,探討新時期 金融監管的理想模式與可行路徑。
①銀行倫敦分行:《混業監管的最新模式》,《國際金融》,2002年第1 期,40~46頁。
②項衛星等:《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世界》,2001年第6期,49~54頁 。
一、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變革之路
1929年之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是混業經營的。當時美國金融監管法律還不完善,不能對混業經營進行有效約束和控制,導致1929年危機的爆發。危機爆發后,美國政府對金融監管體系大力改革。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出臺,標志著美國金融業分業監管格局的形成。
隨著經濟的發展,嚴格的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經營發展的制約越來越明顯,迫于競爭壓力,銀行為規避嚴格的金融管制,推出各種金融創新。美國政府為擺脫滯漲,放松對金融業的管制,對各種金融創新予以默許。混業經營得到了法律認可,但實質上依然實行分業監管。
然而,不從根本上改變監管理念和監管模式,僅放松管制,是不能夠適應美國混業經營的現狀的。次貸危機的爆發把分業管制的缺陷暴露無遺。
次貸危機的爆發根本原因在于美國金融業寬松的分業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導致了嚴重的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隨著金融業務向復雜化、綜合化發展,一項金融業務往往涉及到銀行、保險、證券多個行業,監管權限難以明確劃分,出現嚴重的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在此次次貸危機中,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行為游離在金融監管之外,使得次級抵押貸款的違約風險沿著金融創新鏈條不斷放大。
寬松的監管導致監管的低效率甚至無效率。此次次貸危機的根源就在于住房抵押貸款公司放松了信貸標準,向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居民濫發貸款。
經歷次貸危機后,美國政府意識到分業監管體制已經嚴重制約了金融業的發展,必須徹底改革。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政部公布《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提出短、中、長期目標。長期目標中,美聯儲將全面關注市場系統風險;新建審慎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獲得政府擔保的金融機構;新建商業行為管理部門,規范商業活動。
美國的改革意在建立一套統一綜合監管體系,盡力填補監管空白,關注系統風險,并由規則導向轉向目標導向,使監管更靈活更能及時順應經濟發展而變化。
二、英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
20世紀70年代以前,英國的金融監管是放任式的,主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管理。1973年英國銀行擠兌危機的出現使英國金融監管走上規范化、法制化。20世紀90年代,英國發生巴林銀行倒閉等重大金融事件,迫使英國政府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徹底改革,新成立了金融服務局,監管銀行業和投資服務業,實現了金融業統一監管。英格蘭銀行則負責貨幣政策的實施及金融環境的穩定,財政部負責金融法規和制度的整體框架建設。金融監管局提出了以原則而非規則為基礎的監管理念,重視自律管理,提高公司經營的自主性,同時公司的管理層也要承擔更大的責任。
次貸危機爆發后,英國政府更加關注金融體系的穩定,2009年2月,英國議會通過了《2009年銀行法案》,同年7月,財政大臣公布《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這兩份文件的重點都在于強化金融穩定的目標,法案要求在英格蘭銀行理事會下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白皮書則提出新建一個金融穩定理事會,由英格蘭銀行、金融監管局、財政部共同組成。此外,法案還建立了特別處理機制來干預和處置問題銀行,明確了金融監管局、英國格蘭銀行、財政部在處置危機銀行的權限和程序,以提高應對危機的效率。鑒于此次次貸危機是由美國導入的,而且影響范圍涉及到全球,英國政府意識到金融監管的全球合作對于維護英國金融體系穩定非常重要。
三、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和混業經營趨勢
早在1993年之前,中國金融業實行的是混業經營,但當時金融監管尚未達到混業經營的水平,致使違規操作猖獗,金融秩序混亂。1993年7月,中國政府大力整頓金融秩序,金融業開始進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
隨著行業競爭的加劇,分業經營業務范圍狹窄、利潤薄、風險大,迫于生存發展的壓力,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紛紛通過各種形式進行相互滲透。中國金融監管法律在維持分業監管的框架下,漸漸放寬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的限制。分業監管的逐步放開以及競爭壓力使得金融機構由分業經營逐步向混業經營過渡,主要表現在業務綜合化和機構集團化兩個方面。銀行、保險、證券業務日益融合、滲透,業務分界日益模糊,分業監管的難度日益加大。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需要,混業經營的趨勢在中國已經成為必然,但中國金融業目前實行的仍是“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這對中國金融業的分業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
分業監管限制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范圍,不利于金融機構的發展壯大,犧牲了金融機構的效率。而且容易造成金融業的過度競爭,威脅著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分業監管造成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混業經營下,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相互融合滲透,難以明確劃分業務行業歸屬,各監管機構處于自身利益出發,可能對某些業務爭奪監管權限,對某些業務互相推諉,造成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使監管不能覆蓋整個金融體系。分業監管體制比起統一監管,機構龐雜,監管成本高,監管效率低。應對危機時,各監管部門協調困難,可能會錯失拯救危機的最佳時機而導致危機的擴散。
四、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建議
根據美國、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變革歷史以及對中國實情的分析,混業經營形勢下,分業監管是不合適的,必須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徹底改革。
(一)改革的短期目標是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由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加強金融機構自律管理
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成立金融監管委員會,由銀行、證券、保險業監管人員(獨立于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組成,應對危機時,由金融監管委員會分析制定危機處理計劃,明確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方在應對危機中的權限和職責,消除互相推諉的現象,提高危機處理效率。在日常管理中,金融監管委員會要經常收集并交流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信息,及時發現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對策。
由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功能監管是指按照業務的功能性質對監管機構進行劃分,依照業務分類實行跨行業、跨機構監管,能夠減少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
加強金融機構自律管理。按照國際標準規范會計、審計制度,加強對外部審計行業的監管,培育優質評級機構,完善信息披露機制,使公眾掌握更多金融機構有關信息,提升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以敦促金融機構實行自律管理,完善內控機制。
(二)改革的長期目標是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由規則監管向原則監管轉變,并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
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成立獨立的金融監管局,負責全面監管金融行業,下設各職能監管部門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處。中國人民銀行擔任貨幣政策的制定、實施者,鑒于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聯系緊密,中國人民銀行應與金融監管局實現信息共享,共同協調促進金融業發展。
由規則監管向原則監管轉變。原則監管是指監管部門只制定監管的基本原則,原則的執行靠金融機構依據自身經營狀況把握,不涉及具體業務的監管。與規則監管相比,原則監管更加靈活,賦予金融機構更大的經營自主性,利于金融機構的發展。當然,原則監管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性要求較高,需要建立在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較強的市場約束機制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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